(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及管理人员,向经办机构提供特慢病门诊处方(含特慢病门诊电子处方)、特慢病消费记录和明细等信息资料。
2. 接诊医师应核对就诊的特慢病患者身份,统一使用“特定慢性病门诊病历”和“特定慢性病门诊专用处方”(含特慢病门诊电子处方),将病情诊治及用药情况在病历上详细记录,方便患者复诊和年审。
3. 特慢病门诊应按特慢病治疗方案,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窜换药品和变更治疗项目;不得超量开药、超范围用药、超范围治疗或者前次开药未服完又重开同类药品;严禁使用特慢病门诊支付限额突击开药、检查和体检。
4. 对办理两个以上特慢病病种的参保患者,接诊医师要按病种开具处方,即一病一处方。
(七)经办管理。
1.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特慢病患者资格和特慢病治疗方案即特慢病门诊医疗费开支,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特慢病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 《特慢病医疗证》年审。除“血管内支架置入治疗”有效期限15个月外,其他特慢病病种的《特慢病医疗证》均两年年审一次。年审的具体办法由是经办机构另行规定,并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特慢病患者,在当年住院与特慢病门诊等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之和,超过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继续按特慢病门诊有关报销规定,从当年大额救助资金中开支。
(二)签订市外异地居住(医保)协议的参保人,不享受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患者除外)。
(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特慢病门诊医疗待遇。
(四)急诊、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特慢病门诊报销范围。
(五)特慢病患者到特慢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管理办法另定。
五、本规定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2012年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市本级和各县仍分别按市、县原特慢病政策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市本级以及各县原有的相关规定同事停止执行。

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