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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在校学生版)
2017-10-31 09:46 发布:医院医保科  来源:桂林市社会保障局


一、参保范围

桂林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实行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因各种原因未在学校统一参保缴费的,可在12月31日前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属于困难、特殊人员还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办理点)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困难、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等。

三、2018年度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类别

个人缴费标准

普通学生

180元

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72元(政府补助108元)

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

全额由政府补助缴费

注: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具有一级等级的残疾人。其中视力、智力残疾为一级和二级。

、缴费方式、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缴费的,由所在学校按规定对学生参保基础资料进行核对(其中困难、特殊人员须将相关资格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学校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负责汇总上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保局负责市本级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中专技校和市直中小学校,五城区负责区属中小学校及托幼儿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负责通知学校按审核结果到合作银行进行缴费。

(二)个人补缴方式

在校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学校统一参保缴费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后到工行、农行、交行、建行、中国银行、桂林银行和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农合行)等储蓄网点缴费,也可在各行政村便民点POS机刷卡或现金缴费。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1、连续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延迟至新年度的2月底,足额缴费后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初次参保的人员,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从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7月1日起不再受理当年度缴费。

五、居民医保待遇

一)个人账户待遇

2017年个人账户为100元/人.年。每年按个人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在桂林市辖区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使用。个人账户按划入金额实行总额控制,超支自负;当年有结余的,可累计结转到下年使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共30种)、统筹基金每季度支付标准如下:

冠心病/500、高血压病(高危组)/500、糖尿病/500、甲亢/500、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50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00、银屑病/500、严重精神障碍/875、类风湿性关节炎/625、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625、系统性红斑狼疮/625、帕金森氏综合征625、慢性充血性心衰/625、肝硬化/625、结核病活动期/625、再生障碍性贫血/3125、肾病综合征/875、癫痫/875、脑瘫/1000、重症肌无力/625、风湿性心脏病/625、肺心病/625、强直性脊柱炎50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50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7500、血友病/7500、慢性肾功能不全/250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15000、各种恶性肿瘤/7500、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7500。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基金起付标准。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每次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2、医疗费报销比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详见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及以下

90%

10%

二级

75%

25%

三级

60%

40%

自治区三级

55%

45%

3、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4、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年中不予调整。

(四)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五)急诊留观医疗待遇(略)、异地住院报销比例(略)

六、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相关政策

(一)大学生个人帐户待遇:1、2017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缴费金额为35元/年.人的,仍按原规定划40元进行门诊统筹;缴费金额为150元/年.人的,除按原规定划门诊统筹40元外,另将60元划入参保人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金额由参保人按相关规定支配。2、2018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缴费金额为35元/年.人的,仍按原规定划40元进行门诊统筹;缴费金额为180元/年.人的,根据当年个人帐户总额减去划入门诊统筹的金额后,剩余金额划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由参保人按相关规定支配。

(二)按桂劳社发【2009】208号文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并计算。

(三)在校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异地患病,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按我市住院的同等标准准予以报销,应在入院治疗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医疗待遇科做好备案手续。(需要提供1.急诊病历或入院记录或住院证,2.病情简介或疾病证明书。)报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报销申请表;(3)住院或门诊发票原件;(4)出院证或疾病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5)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6)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7)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报销门诊费用时提供);(8)以下情况在异地患病住院报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地实习提供实习介绍信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寒暑假回户籍地提供学生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因病休学期间提供学校证明。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城乡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备注:上述相关政策可详见《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业务咨询电话:

医疗待遇科(医疗住院报销):2886091 2886092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科:2883021

征缴二科:2881070 288107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8993103

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印制 (2017.8)

 

 

附件【市人社发【2017】61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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