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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全面取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1-01 09:3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全面取消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发〔2019〕60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2019年底前取消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现将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要求

广西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24:00前完成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

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2019年底前实现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进一步提高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合理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科学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解决。在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的基础上,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有升有降,动态调整。进一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较大、价格偏低、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与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诊疗、麻醉、手术、病理、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分级定价、重点扶持。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保持自治区、市、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加大对中医、儿科、康复、病理等学科的扶持力度,促进儿科、康复、病理项目健康发展。

(四)三医联动,协同推进。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医疗服务价格调升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群众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四、主要任务

全区全面取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取消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医保支付、医院加强管理等方式妥善解决,逐步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

具体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行印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承担日常协调推进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取消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测算工作,加强价格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各级医保局负责制定完善落实本次改革中的医保政策,健全复合式的医保支付方式,做好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改善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加强精细化管理,深化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做好宣传引导。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涉及面广,关系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媒介,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让群众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政策,让医护人员理解和支持改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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