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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慢病门诊就医规定
2019-02-27 16:35 整理:医院医务科  来源:桂林市医保局


 一、就医管理规定

(一)每次就诊过程中,须主动向门诊医生和收费员出示社保卡、门诊特慢病卡等有效证件。

(二)用药规定

1.处方用量规定

(1)口服处方量不超过15天,精神病、帕金森综合征、糖尿病、结核病活动期患者可延长到一个月药量。

(2)中药方剂一般为3剂,特殊情况不超过7剂,严禁开变相复方(二味或二味饮片)。

(3)注射用药和输液一般情况限3天量,特殊情况可放宽到5天量(胰岛素除外)。

(4)患者应自觉遵守门诊特慢病用药规定,请勿要求医生超量开药和提前开药(提前开药时间为两天)。国家《处方管理办法》和桂林市医保政策对处方用药天数有具体规定,社保信息系统和医院信息系统已有提醒或控制。如有违规,医师将受到医保扣款处罚,您也可能被取消医疗待遇。

2、用药范围规定:特慢病门诊用药仅限于病情稳定期间的主要治疗用药,且用药既要符合药品说明书或国家药典规定的适应症及使用原则,又要符合医保药品目录的限用范围。超范围、超剂量及不合理用药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检查范围规定

1、与慢性病病种相关的检查,超范围、不合理诊疗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恶性肿瘤的检查规定:化验检查仅限三大常规、肝肾功能、肿瘤标志物;门诊核医学、CT、MRI、B超等大型检查仅限于肿瘤的原发病灶和已经住院确诊的转移病灶的复查。

二、门诊特慢病就医实行定点医疗

门诊特慢病实行定点管理,一年一定。办证时选择的医院为当年的定点医院。之后每年第一次取药的医院为当年的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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