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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医疗保障70年大事记
2019-09-30 11:57   来源:​健康界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也历经了近70年的光辉历程。从建国初期实行的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劳保、公费医疗,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到建立全民医保制度,再到开启全面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新征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始终与时代共进,与人民健康同行。值此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本刊梳理了我国医疗保障领域70年大事,以此向共和国70华诞献礼。

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时期

1949年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提出在我国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51年

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我国开始实施劳动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疾病、非因工负伤和残废情形下的保障政策,被称为“劳保医疗”。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颁布的第一个法规,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

1952年

6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颁布,决定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实施公费医疗制度。

8月30日,卫生部发布《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我国正式开始实施公费医疗制度。

1953年

1月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扩大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但其对象还是仅限于国营企业和一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

1955年

5月1日,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以3家私人药铺和10位民间医生自愿结合为基础,成立了联合保健站,最早实行“医社结合”。此后,多地相继办起了类似的合作医疗,有的称“统筹医疗”,有的称“集体保健医疗”。

1959年

12月21日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正式肯定了合作医疗,并将名称统一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后来所说的“老农合”。

1965年

6月26日,毛泽东作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即著名的“626”指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在全国推行。截至1977年底,全国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农村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

1979年

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正式在制度上得到了确立。

1985年

4月25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对卫生医疗机构实行放权、让利、搞活,实行鼓励创收和自我发展的政策,改革收费制度。

1988年

9月4日,劳动部印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第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

医疗保险制度探索时期

1989年

3月4日,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提出在辽宁丹东、吉林四平、湖北黄石、湖南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同时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作出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探索。

1992年

9月7日,劳动部印发《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25号),开始探索建立统筹基金制度,以保证职工的大病医疗。

1993年

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4年

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体改分〔1994〕51号),提出试点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探索建立职工医保制度。

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体系框架和基本制度模式,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法制建设。

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批复》(国函〔1994〕116号),同意从1994年12月开始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即“两江”试点。

1995年

镇江、九江正式开始进行职工医保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探路。

1996年

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国办发〔1996〕16号),在总结“两江”试点的基础上,将医保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20多个省区的40多个城市。

建立全民医保制度时期

1998年

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规定了制度覆盖范围、筹资渠道、统筹层次、基金结构、支付政策、管理规则、服务资源以及特定群体待遇和补充保险等成套政策。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实施了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终结,我国从单位医疗保障开始向社会医疗保障转变。

1999年

4月26日,劳动保障部和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规定了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等。

5月11日,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应具备的资格与条件等。

6月30日,劳动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

12月,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卡建设正式起步,上海市发放了全国第一张社保卡。截至2019年2月底,全国持卡人数达到12.41亿人。

2000年

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要求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

至此,“三二一”(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管理规范基本上与制度改革同步建立,并成为医保管理范式。

2002年

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具体规定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政策措施。

10月30日,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

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开始进行新农合试点工作,数亿农民无医保的历史从制度上宣告结束。

3月4日,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我国开始在农村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5月26日,劳动保障部出台《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着力解决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畴,是医疗保险扩大覆盖范围的一个体现。

2005年

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我国开始在城市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2007年

3月29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成立。作为医保领域的国家级智库,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十余年来致力于医疗保险全面系统深度研究,为医疗保险改革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7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提出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建立,填补了我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最后的一块制度空白。

10月8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评估专家组在京成立,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会长王东进任组长。作为独立客观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专家组撰写的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领导,并为人社部等部门参考、采纳,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面推开和全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发挥了重要的资政助治作用。

2008年

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提出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

10月,《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创刊,公开发行以来在正确引领医保舆论、为医保改革助力发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医保领域主流媒体。

2009年

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发布,提出加快建设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10年

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升为法律制度,标志着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实验阶段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阶段。

2012年

8月24日,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我国开始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山东等地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

2013年

3月5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式宣布:“全民基本医保体系初步形成,各项医疗保险参保超过13亿人”,全民医保制度基本建立。

2014年

5月1日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于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提供包括补贴参保、补助自负费用等形式的救助。

2015年

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2016年

1月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进入快车道。截至2017年,全国除少数几个省(区)外,基本完成了整合任务,实现了“六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7月8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15个城市作为长护保险试点。

10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

11月17日,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我国已建立起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12月7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平台正式上线,标志着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全面启动,异地就医结算问题不再是群众的就医痛点。截至2019年3月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突破200万人次。

2017年

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指定12个城市作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6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提出要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36种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后的价格谈判结果,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平均降幅达44%,最高降幅达70%。这是医保药品准入首次国家谈判。

推进中国医保高质量发展时期

2017年

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明确了新时代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和方向。以党的十九大为标志,中国医保改革发展进入全面建成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新时代。

2018年

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方案提出,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民政部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4月22日,第一张全国统一的电子社保卡在山东省青岛市落地,标志着社保卡线上线下功能的打通。截至2019年6月,全国共签发2012万张电子社保卡,在全国364个地市正式上线。

5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挂牌成立。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自此由部门分割、经办分割、资源分割、信息分割的旧格局,进入统筹规划、集权管理、资源整合、信息一体、统一实施的新格局,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新征程。

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终结了长达20年的社保征缴和税务征收并存的格局。

9月3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全国医保系统扶贫工作作出顶层设计,要求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2019年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即“4+7”试点),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是首次由国家医保局主导的联合招标采购,随着占我国三分之一医药市场“以量换价”的成果落地执行,谈判药品价格也迎来了实质性的下降。

4月1日,国务院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5月20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启动,30个城市被列为试点。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对DRG付费方式改革进行的探索。

6月2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统一规划、统一分类、统一发布、统一管理,制定各项医疗保障标准,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标准化体系,医保信息化建设将进入历史性革新阶段。

8月20日,2019年版医保目录正式挂网发布。新版目录共纳入2643个品种,其中西药1322个、中成药1321个(含民族药93个)。此次调整形成的保障药品结构清晰的体现了“关注国家基本药物、癌症及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药品和儿童用药保障的同时,通过调出辅助用药、临床疗效不确切等药品的方式加强合理用药”的结构优化意图。

8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医保支付的范围从线下的医疗服务扩展至线上,将通过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9月24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招标的中选结果正式公布。本次集采品种基本延循“4+7”集采的25种(品规有所增加),而集采范围则是除前期试点城市和少数已跟进地区外的全国各地。这意味着我国正在试点的药品带量集采工作将惠及全国民众,将大大提高药品集采的社会公平性,增进全民福利水平。

 

转自: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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