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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2019-01-03 10:24 转发:医院办公室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计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10 17:54:16    来源: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桂卫规〔2018〕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疗卫生机构

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9号)和《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区医疗卫生机构门诊静脉输液管理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门诊静脉输液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是深化医改的内在要求,是规范诊疗行为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静脉输液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门诊静脉输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急诊、住院患者输液管理。

二、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加强对医师培训和指导,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具体使用指征如下:

(一)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二)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三)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四)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渗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五)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六)经口服或肌注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七)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八)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

三、减少不必要静脉输液

我委确定了部分无需输液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详见附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确需输液的,应附情况说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门、急诊静脉输液情况进行基线调查,摸清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努力降低不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比例,建立控制门诊静脉输液的长效管理机制。儿童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儿科门诊和急诊科,要加大门诊、急诊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力度,定期统计抗菌药物门、急诊静脉输液人次、门、急诊静脉输液占比等数据,摸清现阶段存在主要问题,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努力降低不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比例,建立静脉输液管理长效工作机制,逐步降低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使用比例和使用量。

四、加强静脉输液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桂卫医〔2012〕80号)要求,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有效控制抗菌药物使用。同时要加强儿科门诊、急诊科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管理力度,逐步降低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的比例和药量,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在诊疗“附件”中所列疾病患者时,原则上不采用静脉输液。

(二)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加强处方审核,对用药不适宜处方,药师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记录并告知处方医师,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处方点评体系建设,每月随机抽查一周门、急诊不少于10个常见病、多发病(内科3个病种、外科3个病种,妇科1个病种,儿科3个病种)处方各50例(不足者以实际例数为准),了解门、急诊静脉输液使用比例,并对抽查处方(用药医嘱)进行点评,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跟踪管理,持续改进。对滥用静脉输液、抗菌素和激素的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内部管理规范进行公示、通报批评并结合绩效考评扣分,以及予以经济上的处罚。

五、推进医院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工作(急诊、儿科门急诊除外)

(一)全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所有民营医院于2018年9月1日起,除儿科门诊和急诊科以及门诊静脉全麻外,全面停止门诊静脉输液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要求的,方能开展门诊静脉输液服务,同时应于2018年10月1日起逐步减少门诊静脉输液。

六、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和医务人员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在门、急诊醒目位置制作宣传栏、张贴宣传画、印制发放宣传单或宣传手册、制作简报、播放流媒体、借助新闻媒介引导等方式,大力开展静脉输液管理相关知识科普宣传,并不断扩展宣传范围。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持续开展合理使用静脉输液、抗菌素、激素等教育培训,加强对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提高其抗菌药物使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不合理的预防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对医务人员、患者和社会公众普及安全使用静脉输液知识,宣传科学合理用药,提高认知度,纠正医患不良用药认知。本通知要求停止门诊静脉输液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在停止门诊输液前20天起,在本机构的醒目位置设置有关停止门诊静脉输液工作安排的预公告和公告,合理调整医疗资源,确保就诊患者有序就医。 

七、强化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查工作,定期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规范静脉输液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对督导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就存在问题责成限期整改,同时将通报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我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开展自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我委适时就此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以推进工作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相关医院开展工作的情况将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评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评价内容。

 

         附件:门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53种常见病多发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8日 

 

附件

 

门诊不需要输液治疗的53种常见病多发病

 

一、内科

1.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高热患者除外)

2.急性气管支气管炎,体温38℃以下

3.支气管扩张无急性炎症者

4.支气管哮喘处于慢性持续期和缓解期

5.肺结核(播散型肺结核除外)

6.间质性肺疾病无明显呼吸

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缓解期

8.无并发症的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9.高血压亚急症

10.慢性浅表性胃炎

11.无水、电解质紊乱的非感染性腹泻

12.单纯幽门螺旋杆菌感染

13.轻度结肠炎

14.无并发症的消化性溃疡

15.具有明确病因的轻度肝功能损害

16.多次就诊未发现器质性病变考虑功能性胃肠病

17.急性膀胱炎

18.无合并症的自发性气胸

19.单纯的房早、室早

20.无急性并发症的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21.无特殊并发症的、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面肌痉挛、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抽动症、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症、偏头痛

22.癫痫(癫痫持续状态、癫痫频繁发作除外)

23.无特殊并发症的脑血管疾病的一、二级预防(脑血管疾病的非急性期)

24.无特殊并发症的肾性贫血、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蛋白尿

二、外科

1.体表肿块切除术后

2.轻症体表感染(无发热,血象正常)

3.轻度软组织挫伤

4.小型体表清创术后

5.浅静脉炎

6.老年性骨关节炎

7.非急性期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狭窄症

8.闭合性非手术治疗的四肢骨折

9.慢性劳损性疾病

10.慢性膀胱炎

11.慢性前列腺炎

12.前列腺增生

13.无合并症的肾结石

14.精囊炎

15.急性鼻炎、各类慢性鼻-鼻窦炎、过敏性鼻炎、急性鼻窦炎无并发症者

16.急性单纯性咽炎、慢性咽炎、急性单纯性扁桃体炎

17.急性喉炎(重症除外)、慢性喉炎

18.急慢性外耳道炎、急慢性中耳炎无并发症者、外耳道湿疹、鼓膜炎

三、妇科

1.慢性盆腔炎

2.慢性子宫颈炎

3.无症状的子宫肌瘤

4.前庭大腺囊肿

5.阴道炎、外阴炎

6.原发性痛经

7.不合并贫血月经不调(功血)

四、儿科

1.上呼吸道感染:病程3天以内,体温38℃以下,精神状态好。

2.小儿腹泻病:轻度脱水可以口服补液者。

3.毛细支气管炎:轻度喘息者。

4.疱疹性咽峡炎:无发热、精神状态好,血象不高者。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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