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45号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直医疗机构,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备案采购原则
药品备案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有效补充,用于弥补药品集中采购不能满足医疗机构实际临床用药需求,以及特殊性用药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药品备案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临床必需。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应为临床诊疗救治所必需。
(二)价格合理。申请备案采购药品应与我区现行集中采购入围药品保持合理比价,以拟备案采购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该品种全国最低三省平均价为参考,医疗机构自行议定价格不能高于参考价格。
(三)先备案后网上采购。医疗机构应先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经备案后,方可采购。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急(抢)救必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使用,后补办备案手续。已完备备案手续的药品,必须网上采购,严禁网外(下)采购。
二、药品备案采购实施范围
(一)没有入围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但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的药品。
(二)有企业品种入围2015年广西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入围产品目录,但因药品短缺或价格、生产因素、不良反应等原因造成不能正常供应,临床又确实需要的药品。
三、药品备案采购程序
(一)备案采购药品的确定。经医疗机构内部审核通过拟申报备案采购药品的有关资质后,确定本单位备案采购药品。
(二)备案申请。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药品,须登录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填报打印《广西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登记表》(附件),经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按隶属关系寄送至自治区或所在市、县医保部门申请备案。
因战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其他情形,可先采购应急使用,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申请相关手续。
(三)备案登记。医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其中区直医疗机构和驻邕的解放军、武警驻桂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医保局受理。备案申请受理后,医保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是否同意备案,并将结果通知医疗机构。逾期自动视为同意备案。
不同意医疗机构备案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医疗机构可申请复核。
药品备案采购时效为一年,自医保部门同意备案的次日算起。
(四)备案采购。医疗机构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提交医保部门同意备案的登记表,自行登录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及时录入备案采购药品相关信息,并按规定采购、配备、使用。
四、采购限额
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均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度全部药品采购总品种数、采购总金额的5%。限额比例将随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五、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指导。重点督查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备案采购手续,采购药品与备案审批表采购内容不一致的违规采购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使用的监督指导,确保用药合理、规范。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区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医疗机构已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药品备案采购手续未满1年的,不需重新办理备案采购手续;本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开展备案采购但未备案的,应向各级医保部门补办相关备案采购手续。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