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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
2017-11-02 16:56 转载:戚武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一、处方分类: 我所的普通处方为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在普通处方的右上角标注“精二”。

二、处方保管与销毁:处方由药房妥善保存。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所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三、处方权与处方开具

1.经注册的执业地点为我所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处方。

2.本所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调剂资格。

3.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所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四、处方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2.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

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4.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注明是否皮试由注射室护士在皮试结果出来后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标注皮试结果,或告知医师更换其他药物。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7.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的,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门签章。

五、处方注意事项

1.药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处方错误等特殊情况需修改处方的,要退回医师修改签字后才能调配。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遵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3.处方一般以三日量为宜,七日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4.处方书写要清楚,医师如修改处方,必须在修改处签字。

5.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6.药师(士)有权监督、审核处方,指导医师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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