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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8-05-18 14:35   来源:桂林市教育局

1.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由教育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教育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担任

成 员:由相关科(股)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学校卫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职能科(股)室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职能科(股)室承担。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主要职责

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市、县(区)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适时向县(区)教育局和学校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县(区)教育局和学校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县(区)、各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县(区)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信息报送原则

(1)急救: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时,首先拨打就近医院、120 急救中心。

(2)迅速: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3)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4)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可直接报区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学校发生III 级及以上级事件,可直接报市教育局,同时上报县(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都门。一般情况下 ,应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

(5)续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3.1.2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县(区)、市工作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县(区) 、市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并按照领导要求开展工作。同时与事发学校保持联系,进一步核实情况。

市教育局体卫艺科电话:2820064

市教育局办公室传真:2813722

市疾控中心电话:2833194

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电话:0771-5815230,5815229

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传真:0771-5815227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接报单位、接报人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副组长,并按照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重大信息,工作组办公室应根据局领导意见,报告县(区)、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根据领导意见,编发信息专报,报告县(区) 、市维护稳定办公室和县(区)、市等相关部门。

3.1.3信息报告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初次报告: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 小时内)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 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及县(区)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市教育局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次报告后,应在2 小时内报告区教育厅。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在事发2 小时内报市教育局应急处置工作组,市教育局必须立即(事发后 2 小时内)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

*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每天要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自治区教育厅。III 级和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置工作组。

3.2 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在教育系统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狠抓落实,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3.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3.3.3做好应对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4.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和响应程序

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在教育部的统一指挥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市有关部门。

4.2 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在教育部的指导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指挥下,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

4.3 较大事件(III 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III 级)发生后,事发学校、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

4.4 一般事件(IV 级) 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IV 级) 发生后,事发学校、县(区) 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市教育局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自治区教育厅。

5.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5.2 物资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5.3 资金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统一财政预算。

5.4 人员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投入使用。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

5.5 培训演练保障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6.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 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6.1.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 人以上,或者死亡5 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 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 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1.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 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 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所以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6.3 应急反应

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市教育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时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未发生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部署和落实本县(区)学校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学校发生。

6.3.1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学校的应急反应

报告: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 (特殊紧急情况首先拨打就近卫生院、120 急救中心) 。

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协助学校做好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助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县(区)政府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协助做好家长思想工作,稳定家长和师生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3)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学校的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事件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支持,协助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必要时派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向有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学校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各县(区)和市属学校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6.3.2 III 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死亡人员的应协助学校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接到学校报告后,应立即赶赴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和县(区)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助和帮助学校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市政府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6.3.3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II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还应按照县(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教育局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启动本县(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本县(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与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协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市教育局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2)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除按照II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还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教育厅应急工作组的要求,启动市级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对全市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与防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各项防控应急措施。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24 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根据区教育厅的部署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及应急措施;协调解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教育系统和市属学校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事件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督促各县(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各县(区)教育系统和市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等。

6.3.4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应急反应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发生在市直属学校的各级别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市教育局必须履行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要求开展工作。

6.4 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6.4.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6.4.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6.4.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6.4.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7.附则

7.1 本预案是桂林市教育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各县(区)教育局和各学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区)和本校的应急预案。

7.2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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