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院(新)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医院概况  医疗服务  就医指南  法律法规  医保专栏  健康教育  党建工作  相关下载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院感管理 
 医政管理 
 疫病控制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正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019-10-15 16:03   来源:中国疾控中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医学教育`网整理。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桂林理工大学医院